有变!老师或不能再让“熊孩子”罚站、慢跑!
学生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时,教师该不该惩戒学生,如何惩戒?一直是困扰很多教育工作者的难题。今年,广东在全国率先尝试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当时,关于“教师可责令学生站立、慢跑”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
9月24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但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点击可查看详情↓↓↓
根据最新消息,罚站、慢跑等惩戒措施从《草案》中删除了!同时赋予了学校主管部门教育惩戒更多主动权。
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消息,就《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修改稿》,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可查看原文)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与此前审议的版本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关于“教育惩戒”的条文有所变化。《草案修改稿》明确:
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
这一规定删去了关于具体惩戒形式的表述,将相关主动权赋予学校主管部门。
小调查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规定: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开展的心理咨询、辅导或心理危机评估干预等活动享有知情权。
学校发现学生有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看护、陪护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意外,并及时告知学生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这两类情形分别是:有明显自残或者伤害他人倾向;有明显的言语、情绪或者行为异常的。
同时,学生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应当在接到学校告知后四十八小时内到达学校;拒不到校的,学校可以通知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督促患病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到校履行监护职责。
惩戒措施如何制定才更加合理?欢迎在留言区和大家唠唠!
往期推荐
编辑:李雪纯
部分素材来自:广东人大网、信息时报
广东教育传媒 ,做您身边的教育资讯专家